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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 10县市区首试农村集体资产股改
发布时间:2015-06-12 丨 阅读次数:

本报讯 在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我省农村改革再涉深水。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在全省10个县(市、区)启动首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方案》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此次试点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已实行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农户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不属改革试点范围。

  成都市龙泉驿区、温江区、内江市市中区、武胜县、阆中市、眉山市彭山区、西昌市、广元市利州区、广汉市、射洪县等10个县(市、区)被确定为首批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县级试点单位。各县选择有代表性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今年底完成试点工作。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成员范围,准确界定成员资格;赋予财产权利,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在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实现形式,实现成员带股进城创业,同时,还可开展赋予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完善法人治理。建立与股份合作制产权管理相适应的法人主体,完成股东(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问题;创新资产运营,经营性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选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可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联合组建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市场,也可选择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入市。探索引导成员利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集体统一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机制;健全制度体系。制定资产经营、民主管理、意识规则、财务管理等制度,适时启动制定《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等。

  《方案》强调,界定成员中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主权,严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或人员实际控制集体资产,不能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非法剥夺或损害成员合法权益。股权量化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允许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允许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创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和配置方式。